代表名额的分配
发布时间:2024-01-02 | 作者: | 点击:[]

代表名额的分配,由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、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。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,选举单位的经济、科技、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。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2点:

(1)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,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。如党员人数较多,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,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;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。

(2)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,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。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,必须是党委常委;行政负责人,如党员正副省(市、县、区)长;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;政协党员正副主席:法院党员院长;检察院党员检察长。

就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而言,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明确,大型国有企业、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,其二级企业、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,且党员人数较多的,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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